在超市乘坐自动扶梯时,小玲(化名)不慎滑倒,导致小腿骨折。事发后,双方协商未果,小玲将超市告上法庭。近日,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法院认为,超市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,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在法院调解下,双方达成协议,被告担责22%,向小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
小玲是海沧区居民,去年9月的一天,她像往常一样到某商场内的一家超市购物。乘坐自动扶梯时挺平稳的,但下扶梯时出了意外,由于自动扶梯与地面的连接处十分光滑,小玲落地时滑了一跤,造成左胫腓骨骨折,她因此住院治疗、休养了18天。
事后,小玲与超市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,却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。无奈之下,她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,共计23万余元。小玲认为,作为管理人,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,造成顾客在购物过程中受伤,应为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 |